国内统一刊号:CN51-0009 中共泸州市委机关报泸州日报社出版

2026年11月04日

泸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6年10月28日,《泸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12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龙透关路段416号,“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邮编:646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电子邮箱,邮箱用户名为:909431965@qq.com,并请在邮件标题上注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11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相关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具有专业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内回收站(点)的设置。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供销社负责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服务主体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行业规范、督促会员遵守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有关信息和培训等服务,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泸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美丽泸州建设规划,与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衔接。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以及环境资源等情况,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指导协调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建设。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与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消防安全评估,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相关要求。

鼓励在商场超市、商务楼宇、车站、码头、工业园区等场所设置再生资源快收快运站(点)或者回收设施。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与利用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需要,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划定禁建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回收与利用

第十二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三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属于注册登记事项的自注册登记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无合法来源的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巡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与单位和个人建立联系,提供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设点回收、堆放回收物品、实施分拣作业;

(二)不得在回收站(点)内违规从事清洗、拆解等加工业务;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路面污损、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抛撒滴漏,保持经营场地以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四)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台账,如实登记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五)对于回收过程中发现的不能利用的废物,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依法委托处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者焚烧;

(六)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及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等信息进行如实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分拣、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外墙围挡,配备防止废液、废气、粉尘、恶臭等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以及土壤的设施,防止环境污染;

(四)对分拣作业产生的不能利用的废物,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依法委托处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者焚烧;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  运输再生资源应当通过捆扎、覆盖、围挡等方式,保持车辆整洁,不得沿途抛撒、遗撒载运物品。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固定经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再生资源高效利用,对符合泸州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在立项、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应当逐步提高再生资源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生产、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的再生资源产品,节约原生资源。

废弃物的处理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防止污染环境,禁止非法处置和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减少包装物的使用,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并积极回收利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专业化企业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产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支持再生资源利用的重点项目和再生资源利用技术研究、应用示范以及产业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再生资源利用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购买再生资源利用产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按照再生资源绿色回收规范的要求,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规范化。

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通过统一标志标识、组织业务培训等方式,规范行业经营活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名录库和监管台账,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实行分级分类、常态化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业务信息平台和回收追溯系统。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根据职责分工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第二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禁止区域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设点回收、堆放回收物品、实施分拣作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回收站(点)对再生资源违规从事清洗、拆解等加工业务,由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泸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的具体行动。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发展循环经济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必由之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国务院大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同步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循环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条例》,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是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补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治短板的内在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上位法规定较为宏观、分散,商务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再生资源回收提出了要求,但是未对再生资源利用进行规范,省级层面暂未出台专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日常监管缺少执法标准,行业治理存在制度缺失,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制定《条例》,有利于填补地方立法空白,健全层级清晰、衔接配套的法治保障体系,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三)制定《条例》,是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当前,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存在网点规划滞后、回收利用体系不健全、回收利用秩序混乱等问题,导致回收利用率低、技术进步缓慢,易引发环境污染。为此,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强化法治保障,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各环节进行系统规范,构建长效制度机制。制定《条例》,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持续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成效,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

二、制定依据

《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参考借鉴了广州、武汉、宁波、大同、石家庄、齐齐哈尔等城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三、起草及审查过程

在市人大常委会主导下,成立了由市人大经济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商务会展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供销社、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组成的起草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在研究法律法规、吃透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先后赴广州、武汉等已出台相关立法的地区考察学习,并对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现状、实践经验、存在问题等进行梳理。起草期间,通过会议座谈、书面及网络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收集党政机关、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等各方意见建议200余条,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35条,第一章为总则,界定再生资源的定义与范围;厘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职责分工;规定单位和个人享有投诉举报权利。第二章为规划与建设,明确市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并报批实施;明确回收网络、网点布局、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设置等具体要求。第三章为回收与利用,细化市场主体登记、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禁止回收物品、经营者责任等内容。第四章为监督管理,要求市政府商务部门推进经营活动规范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经营者名录库和监管台账,采取联合执法、公益诉讼等措施。第五章为法律责任,明确违法设立回收站(点)、占道经营等相关行为的罚则。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