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1-0009 中共泸州市委机关报泸州日报社出版

2026年10月09日

我市上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

7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记者 许世智)近日,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联合印发通知,调整2026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记者10月8日从市民政局获悉,调整后的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城乡低保对象补发金额按照新核定的补助水平增加额执行。

此次调整适用于我市7个区县政府,也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通知要求,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86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645元/月;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到1118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到839元/月;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到1864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到1515元/月。

城乡低保实行差额补助,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通过泸州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按月发放至个人。特困人员实行定额救助,集中供养的发放至供养机构统筹、分散供养的通过“一卡通”按月发放至个人。孤儿实行定额补助,集中养育的发放至泸州市儿童福利院统筹,分散养育的通过泸州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按月发放至个人。

申请条件方面,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通过审核确认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项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是指持有本市户籍的,所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在泸州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的称为集中供养孤儿,其余孤儿称为社会散居孤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