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许亚琴)9月20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9月20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我市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包括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自住住房装修,调整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惩戒年限等。
根据此次调整,缴存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物业费。一个家庭一个自然年度仅限一套住房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600元/年,当年未提取的跨年度不追溯补提。
缴存人及配偶未申请过装修提取、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金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装修自住住房的,自装修发票或建材购买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装修费用,合计提取金额按“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核定,不大于发票金额且不超过15万元。
此次调整还包括,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已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由5年调整为3年。惩戒期满仍未全额退回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继续实施惩戒至提取资金全额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