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1-0009 中共泸州市委机关报泸州日报社出版

2026年09月07日

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限期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决定书

泸纳住建行政决〔2026〕1号

四川喜来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开发建设的喜来名品中心项目2号楼及地下车库,经泸州市纳溪区审计局审计,你公司应缴纳该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458643.4元,已经缴纳690536.4元,尚应补缴1768107元(大写:壹佰柒拾陆万捌仟壹佰零柒元整)。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严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六条、第十三条、《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川建发〔2009〕21号)第六条、第三十一条、《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限期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1768107元。

二、缴款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泸州纳溪支行;

账号:51001637208059999999。

三、逾期未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尚应补缴金额为基数,按照房屋维修资金存储银行三年定期利息计算资金利息。

如不服本机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限期缴纳通知,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限期缴纳。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