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焱彬 记者 曾臻)近日,龙马潭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标准重在厘清驾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车辆有无接触并非担责必要条件,以案释法敲响交通安全警钟。
事发当日,张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龙马潭区一处乡村弯道准备右转,此时汤某驾驶越野车从弯道驶出。双方均未鸣笛警示,张某见状紧急制动,摩托车打滑失控摔倒,造成自身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现有证据难以还原全部事发经过,未对事故责任予以划分。
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后续张某就相关损失向汤某索赔,但汤某坚持两车没有发生碰撞,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张某将汤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诉至龙马潭区法院,主张39万余元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存在无证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雨天行车未减速、摩托车刹车存在故障等多项违法行为;汤某占道左转,行经弯道未提前减速、鸣笛示警,未尽到谨慎安全驾驶义务。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以及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法院依法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80%的责任,汤某承担20%的责任,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损失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据承办法官介绍,车辆发生碰撞并不是认定交通事故、划分赔偿责任的法定前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判定责任主要审查驾驶人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否形成道路危险、危险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便交警未能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若驾驶人违法驾驶制造险情,导致他人紧急避险遭受损害,仍需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官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摒弃“无碰撞即无责”的错误想法,途经雨天路段、乡村弯道、狭窄道路时,提前减速观察,保持安全距离;杜绝强行超车、不规范会车等危险行为,主动礼让非机动车和行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