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江都市报记者 李顺丽
7月21日,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邀请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胡龙江做客新闻会客厅,就广大网友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作在线交流。
我市全域水质稳定达标
网友:我市的水环境质量如何?主城区饮用水源是否全部达标?
胡龙江:我市河流众多,2025年在长江、沱江、赤水河等15条河流上共设置了25个水质监测断面,其中,Ⅰ类、Ⅱ类水质断面占52.0%,Ⅲ类水质断面占28.0%,Ⅳ类水质断面占20.0%,没有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2025年,我市13个国省控断面,Ⅲ类及以上水质断面占100%。
我市主城区有长江五渡溪水源地、长江观音寺水源地、长江石堡湾水源地这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近几年监测数据显示,我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精准服务升级企业评级
网友:近期我市新增多家环保绩效企业,请问我市采取了哪些措施推动企业环保绩效等级提升?
胡龙江:今年6月,四川省发布了第十三批、十四批环保绩效评级结果公告,泸州新增评定环保绩效企业37家,其中A级3家、B级31家、绩效引领性3家,占全省新增总数的20.1%,我市B级企业数量位列全省第一。
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靠前帮扶,安排专人对接50多家企业,提供资料初审、现场帮扶、整治指导等全流程指导,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二是动态白名单监管,全市现有环保绩效企业244家,以在线监控、非现场巡查为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既做到对企业“无事不扰”,又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无处不在”;三是精准施策,根据企业环保绩效等级情况,指导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中A级企业可自主减排,B级企业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受轻微影响。
多维举措守护蓝天
网友: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请问我市在持续打赢蓝天保卫战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胡龙江:今年上半年城区PM2.5浓度同比改善17.6%,优良天数同比增加18天。作为“十五五”开局之年,我们坚持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科学谋划部署。精心谋划《泸州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统筹各区县、园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生成包装大气减排项目近100个。以项目化、清单化方式推动超低排放改造或污染深度治理;二是深化工业源治理。开展化工、水泥、制药、油库等重点行业储罐排查整治,推进两家化工企业、4家水泥企业、1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对124家重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污染治理帮扶,持续降低排放强度;三是强化移动源管控。持续深化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联动,加强机动车尾气路检路查,严厉打击货车“三不两改一黑”问题,对全市36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采取“远程监控+数据分析+技术指导”的方式,实现机动车尾气检验流程全链条管控;四是抓实面源管控。科学实施秸秆计划烧除,推进秸秆资源“五化”利用。持续开展道路积尘“以克论净”检测评价,依托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控;五是抓好重点攻坚。统筹推进夏季臭氧污染防控与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源头管控、无组织管控、绩效提升、深度减排、移动源攻坚、重点时段攻坚六大行动,统筹抓好重污染天气精准管控和联防联控。
地块体检保障人居安全
网友:请问“一住两公”指的是什么?和我们老百姓有什么关联?
胡龙江:“一住”指住宅用地,“两公”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比如学校、医院、养老院、行政办公等设施用地。
“一住两公”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每天居住的房子、孩子上学的学校、看病的医院,都建在“一住两公”的土地上。因此,这些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简单来说,就是在盖房子、建学校之前,要先“体检”一下这块地的土壤是否安全,确保大家住得安心、用得放心。
环保门诊纾困企业难题
网友:市生态环境局推出的“环保门诊”平台功能是什么,企业如何使用?
胡龙江:2025年6月上线的“泸州市环保门诊”是一个助企服务平台,其核心理念是变事后处罚为事前服务,变被动监管为主动预防,帮助企业排查环境隐患。平台覆盖微信小程序、天府通办APP、四川政务服务网三大入口,线上AI客服实时答疑,线下可预约上门环保体检,疑难问题可组织行业专家会诊。
企业微信搜索“泸州市环保门诊”小程序注册即可提交申请,数据全程线上留存。目前平台已有1600多家企业注册,242名环保医生、39名行业专家入驻,累计服务企业600多次。
双责并行修复水域生态
网友:非法捕鱼为何要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个赔偿和行政处罚有何区别?
胡龙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通过让损害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属于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则属于行政责任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定,针对企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作出惩戒,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非法捕捞行为不仅破坏水域生态系统,同时扰乱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在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自2019年我市出台《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来,我市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常态化开展案件办理。截至2025年底,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03件,其中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双查”案件347件,占比约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