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1-0009 中共泸州市委机关报泸州日报社出版

2026年04月30日

我市拟规范维修资金管理

本报讯(记者 李家平)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出通告,对其起草的《泸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规范泸州市维修资金管理。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及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公有住房申请交存维修资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办法明确了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

维修资金的交存

在维修资金的交存方面,办法明确了交存范围、交存标准、续筹原则、续筹方式、交存节点、权属转让等。

交存范围——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同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两个及以上业主的商品住宅及非住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商品非住宅。

交存标准——江阳区、龙马潭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配备电梯(含扶梯)的商品住宅及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交存;未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及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元交存;其他区域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区(县)住建部门可另行制定。

续筹原则——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续筹后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应当不少于首期应交存金额。区(县)住建部门应提供需要续筹的房屋信息至物业服务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续筹,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续筹方式——业主续筹维修资金可按以下方式:一次性足额续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将公共收益、设施设备报废回收残值中该房屋应当分配的部分转入分户账户续筹;在办理产权转移时足额续筹(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由受让方按现行标准足额续筹)。

交存节点——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出售时持楼盘信息表,报送物业所在地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立维修资金分户账。新建物业已出售的,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按照相关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至专用存款账户;新建物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前,按照相关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至专用存款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不得代收代交维修资金。

权属转让——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

已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买受人申请退房的,由建设单位将维修资金退还给买受人。房屋灭失的,业主可向住建部门申请提取该房屋结余的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的使用

在维修资金的使用方面,办法明确了使用规定、禁止情形、分摊方法、一般使用程序、紧急维修等。

使用规定——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禁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申请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申请材料的;维修事项尚在质量保修期内,或者已确定应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如负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单位)、建设单位、当事人承担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费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分摊方法——维修资金使用根据“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或者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由受益业主承担相应分摊费用。涉及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出售部分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一般使用程序——一般情形下使用维修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现场查勘确认;编制使用方案;业主共同决策;预算审核与备案;组织施工与过程监督;首次资金拨付;竣工验收与公示;结算拨付与质保金暂扣;质量保修。

紧急维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紧急维修程序:屋面、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共用排水设施塌陷、堵塞、破裂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水泵(水箱)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业主委员会核实有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维修资金的管理

在维修资金的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资金归集与监管、专户管理银行、业主自管申请、自管后管理、财务与票据管理等。

资金归集与监管——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与维修资金同步监管机制,新建物业首期维修资金的监管总额,按照总建筑面积计算,核定标准为130元/平方米。

维修资金的解控,应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核算实际应交金额。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资金中属于维修资金的部分足额划转至维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超出核定总额的部分,凭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解控。

专户管理银行——市、区(县)住建部门应当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依法依规择优确定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专户管理银行应开设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物业服务区域、幢、户设立明细账目,准确记录资金的交存、使用、利息、结存等情况。住建部门应对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动态调整的依据。

业主自管申请——业主大会决定划转维修资金自管的,应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在市、区(县)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中择优选择一家专户管理银行开设账户,并接受属地住建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自管后管理——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管后,其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财务与票据管理——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严格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