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我镇对各类保证金进行清理,以下单位符合保证金退还条件,为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及企业单位
1.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3年11月缴纳履约保证金4700元(大写:肆仟柒佰元整);
2.华诚博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缴纳履约保证金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3.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缴纳质量保证金20540元(大写:贰万零伍佰肆拾元整)。
二、请以上企业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到我单位办理退还手续,具体事项请提前致电咨询。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我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置。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女士
联系电话:0830-4280607
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