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1-0009 中共泸州市委机关报泸州日报社出版

2026年02月10日

协商一致 可以撤销对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赠与

案例介绍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两年前离婚,二人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双方婚后共同按揭购买的房产(离婚时贷款未结清)归9岁的女儿小王所有,女儿小王随李某共同生活,并约定由李某继续偿还房产剩余的贷款,房产由李某和女儿小王居住。如今,李某拟到外地城市再婚,想将该房产重新约定为归自己所有,并打算出售该房子,于是来到泸州市诚达公证处咨询要求变更离婚协议的有关事宜。

问题分析

1、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有效吗?

有效。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房产作为不动产,需完成过户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办理过户,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本案例中的房产存在按揭,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小王并未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该房产在法律上仍属于王某与李某二人。

2、离婚时将按揭的房产约定为归未成年子女的法律定性?

司法实践中普遍的观点认为,离婚时将房产约定为归子女的,本质属于赠与。

3、夫妻一方是否可以单独撤销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房产的赠与?

不可以。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本质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承诺,具有法律强制力。除非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如欺诈、胁迫),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撤销。

4、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是否可以撤销?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来看,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时对小孩的房产赠与属于可撤销的范围,因为它没有办理公证,也不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更关键的是房产没有变更过户。因此,在本案中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可以撤销对未成年子女的房产的赠与。

5、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撤销该赠与后,是否会涉及损害未成年女儿小王的利益?

从绝大部分人的主观感觉来讲,这可能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但是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应是综合考量的行为,而不是个别的法律行为。本案中,李某拟到其他城市定居,出售该房产能有更好的经济效益,李某作为女儿小王的监护人,在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能更好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公证方案

公证员在告知李某相关法律规定后,结合李某家庭实际情况,公证员给出了《变更离婚协议书》+《声明书》+《委托书》的组合公证,并详细解释了三个公证事项不同的作用。

《变更离婚协议书》公证是对原离婚协议中房产的分割问题进行重新约定,由王某与李某二人签署变更离婚协议书,将房产重新约定为归李某个人所有。

《声明书》公证是王某与李某二人作为女儿小王的法定监护人,同时发表声明。声明的内容就是双方将原本离婚时赠与给女儿的房产重新进行约定并出售,不涉及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否则二人作为监护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声明,明确变更目的合法性且不损害子女的权益,既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又为事后追责提供依据。

《委托书》公证即王某委托李某办理出售按揭房产的相关手续,后续涉及房产出售的所有手续将不再需要王某出面,由李某一人办理即可,简化交易流程。

李某听了公证员的方案后,随即与前夫王某进行沟通,王某也表示同意配合办理公证。

公证办理

第二天,王某与李某携带双方的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不动产权证以及女儿小王的出生证明等材料到泸州市诚达公证处办理上述公证事项。公证员为其拟写了《变更离婚协议书》《声明书》《委托书》的内容,双方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后签字确认,公证员当日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文/泸州市诚达公证处 张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