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家平
1月27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活动正常有序开展。该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类情形
界定物业退出适用场景
通知明确,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分三类情形,分别为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正常退出、物业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异常退出、特殊情况退出。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正常退出: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共同决定不再续聘原物业服务人,且已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并签订生效的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满前主动提出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均属于该情形。
物业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异常退出:物业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因业主未交纳物业费等原因导致物业服务人无法正常经营的,物业服务人可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后退出;物业服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责任义务,或未履行安全责任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按程序依法解聘;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间,建设单位要求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后,可解聘原物业服务人。
特殊情况退出: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无法正常进行且短期内无法恢复的;物业服务人因破产、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无法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可按规定退出。
三步流程
规范物业退出交接环节
通知划定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标准化流程,分为履行告知义务、做好移交准备、正式交接退出三个步骤。
履行告知义务: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共同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继续服务的,应提前90日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服务合同存续期间,物业服务人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90日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共同决定提前解聘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提出方需同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通过互联网方式公告,相关内容抄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单位。
做好移交准备:业主委员会与新聘物业服务人组成物业交接小组,与原物业服务人协商退出相关事宜,并参与物业档案、资金、设施设备的清理工作。原物业服务人需梳理形成多项清单,包括物业及物业服务档案、电子资料和数据清单,预收、代收费用及建筑物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清单,设施设备移交清单,物业服务用房及物业使用、管理情况清单。
正式交接退出:双方协商一致退出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完成交接和退出工作。依据前期整理的档案、资金、物资清单逐项清点交接,填写包含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信息的移交记录,有争议的事项需在记录中载明,交接双方签字确认。物业服务人完成交接后,不得无故延迟退出,也可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不超过30日的交接过渡期。
权责明晰
划定各方主体行为边界
通知明确了物业服务人、业主在物业退出过程中的各自责任,厘清双方行为边界。
物业服务人在退出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若因自身原因造成业主损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业主应依法行使自身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人的退出和交接工作,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服务期间的物业费。
多重保障
筑牢物业退出兜底防线
为保障物业退出工作平稳推进,通知还明确了信用管理、执法处置、应急服务等多项兜底保障措施。
物业服务人退出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拒绝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将被纳入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管理,其中拒不交接、拒绝退出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责令其及时退出。物业服务人若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或物业服务档案等违法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人名录,当物业服务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或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引发重大矛盾纠纷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保障基本生活的应急物业服务。
此外,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