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纳溪区法院《施工单位明知设计存在缺陷仍按设计施工的,应与建设单位共同承担质量责任——某镇人民政府诉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
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化解工程质量僵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认定、司法建议助力工程质量问题源头治理等方面。纳溪区法院入选案例,对于倡导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恪尽职守、各尽其责、专业协作,共筑工程质量安全防线具有积极意义。
纳溪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李华福介绍了该典型案例的具体情况。某镇人民政府将某边坡治理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以设计图纸和清单列明项目为准。工程完工后,因当地突降大雨,案涉工程挡土墙发生垮塌。当时经鉴定,工程水毁原因是某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双方约定,某建筑公司按照原设计图纸对工程进行修复。修复后,工程又出现倾斜、沉降。某镇人民政府重新提供了新的图纸和修复方案,双方就再次修复费用的承担发生争议。某镇人民政府起诉请求某建筑公司按照新图纸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诉讼过程中,鉴定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为:工程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是原设计图纸不合理且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案涉工程修复后仍存在质量缺陷由两方面原因造成:某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应承担主要责任;某建筑公司明知原设计图纸存在设计缺陷,仍按照原设计图纸进行修复,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某建筑公司承担30%的质量修复费用。
本案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于案涉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均有过错,法院判令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警示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纸等资料应进行严格审查。同时,本案也提醒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并非“免责金牌”,如发现设计图纸存在缺陷,应及时反馈问题,不应按错误图纸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