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1-0009 中共泸州市委机关报泸州日报社出版

2025年05月14日

我市拟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变更

本报讯(记者 李家平)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的《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行为。

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对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备案的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活动。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经规划、消防、人防、园林等审批部门同意调整修改的,或为提升建筑品质,确保安全、合规、合理,落实环保等相关政策要求,确需修改的,应按本办法执行。勘察设计变更应严格遵守“先审查、后实施”原则,不得先施工后变更。在项目建设中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同意,在实施的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或其他印证材料,说明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工程变更的必要性。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变更:在房屋销售后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入使用后;对外销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须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购房者利益;擅自降低设计品质;不能以“优化设计”“采用新工艺”等名义降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抗震设防等标准;超出规划、人防等部门审签方案范围,擅自增加建构筑物;违反国家、省、市级相关规定。

在设计变更的提出、修改、审查方面,办法明确: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设计变更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

设计变更应当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解体、设计变更超越其审查业务范围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勘察设计文件因某个专业变更,同时涉及其他专业需要变更的,应同步修改。

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园林等部门审批内容变更的,均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办法指出,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涉及建筑总体布局、整体形态风貌、建设规模、建筑功能、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工程质量、消防、抗震设防、结构安全、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和建筑节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变更内容同时包含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按重大设计变更执行。

审查合格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应将审查情况及时报原施工图审查备案部门备案。凡涉及一般设计变更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将《勘察设计变更送审表》和修改后的施工图上传至“四川政务网”,经备案后交付实施。

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勘察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未提供须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超出规划、人防等部门审签方案范围擅自增加建构筑物的;设计变更未提供《勘察设计变更送审表》的;变更内容降低原勘察设计文件标准的;变更内容不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损害购房者利益的(限对外销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已投入使用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变更内容未落实或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

办法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对单位及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办法还明确了勘察设计变更的办理流程以及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