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一)日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泸州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办法》,对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其中,物质奖励个人最高可获8000元、单位最高可获1.5万元。《办法》将于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奖励工作。精神奖励由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按相关规定,表彰表扬“地质灾害防治先进个人”或“地质灾害防治先进集体”;对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作出重要贡献、成效特别突出,在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有广泛良好社会影响的个人和单位,按程序提请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物质奖励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进行,按照每次成功避免的可能因灾伤亡人数确定,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进行奖励。其中,一等奖认定标准为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20人(含)以上至30人(不含)以下的事件,个人奖励8000元、单位奖励1.5万元;二等奖认定标准为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人(含)以上20人(不含)以下的事件,个人奖励5000元、单位奖励1万元;三等奖认定标准为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人(不含)以下的事件,个人奖励3000元、单位奖励8000元。
以上奖励按照“分级奖励、不重不漏”的原则,市级主要奖励一等奖和二等奖,区(县)主要奖励三等奖。区(县)已对一次避免伤亡10人(含)以上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金奖励的,市级不再重复发放奖金,主要以精神奖励为主。
该《办法》适用范围为除当地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组织的避险转移及专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外,对在我市境内成功避免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以下事件的奖励。成功避免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含)以上事件的奖励,将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申报省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