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吴迪
2024年,中国首部环保司法大剧《江河之上》在央视一套黄金档热播,该剧讲述了司法工作者在一连串环保案件中打击污染犯罪、维护生态环境、捍卫公众权益的故事,引发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市法院系统高度重视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坚持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零容忍”、高震慑,除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外,还使生态环境请求得到司法的刚性保护,让良法善治之光照耀在江河之上,推动辖区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发展,上演了一幕幕现实版的《江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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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共护生态 云贵川渝八家法院共商协作机制
去年8月14日,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合江县,宜宾市翠屏区与重庆市江津区,贵州省赤水市、仁怀市、习水县,以及云南省镇雄县八家法院齐聚重庆江津,共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及其生境的保护修复,共建保护区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
会上,八家法院共同签订《关于共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司法协作联盟及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和司法保护协作宣言,明确了八家法院以诉讼服务、要案会商、信息互通、执行合作、协同治理、人才共享等机制为着力点,深化环境司法协作,共同为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构筑“司法屏障”。
根据协议,八家法院立足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流域保护需求,依法惩处危害珍稀濒危物种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砂、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科学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规范开展增殖放流,用好产卵场修复、第三方治理等司法举措,探索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及野化放归,致力修复珍稀濒危物种生境;加强外来物种防治等,共同织密生物安全司法保护网,提升保护区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携手推进保护区司法保护一体化,有效促进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资源系统保护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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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庭搬到住所地和案发地 把公益诉讼案办成“法治公开课”
“哪里有需要,我们就把庭审‘搬’到哪里。”1月7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在古蔺县茅溪镇马跃村村委会依法公开开庭,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效果,古蔺县法院将审判庭搬到被告人住所地和案发地村委会,并邀请附近村民旁听庭审。通过庭审程序,让案件当事人、旁听群众明确知晓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牟某甲按照相关部门意见购买近170斤鱼苗在古蔺县天然水域内放流,弥补渔业资源因本案受到的影响。
原来,2023年8月17日晚,被告人牟某甲与牟某乙(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到茅溪镇马跃村村委会前正坝头(小地名)河流电鱼。随后,牟某乙邀约牟某丙(另案处理)参加。当晚11时许,三人一同到约定地点使用电捕鱼装置电鱼。次日凌晨,三人在用电捕鱼过程中被侦查人员抓获。经查,三人共计捕捞渔获物92尾,总重3.8千克,无国家、省上明令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为一般经济鱼类资源。经认定,三人非法捕捞造成直接损失880元、间接损失8800元,自然资源补偿总额9680元。涉案河段属赤水河一级支流盐井河河段,系禁捕河段;涉案时间属禁渔期;电鱼系一切天然水域都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牟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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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岩原鲤三万二千尾 司法督促非法捕鱼者偿还“生态债”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性、系统性工程,往往涉及多个地区、部门和领域,需各方协同合作,甚至边际司法协作。近年来,我市法院持续开展“十年禁渔”耕地保护专项审判活动。统一裁判规则,会同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赤水河流域三省四市《环资刑事案件量刑指引》。全市法院延伸拓展“一江法庭”边际司法协作工作模式,实现与云南、贵州、重庆等毗邻法院环资审判协作全覆盖。
2022年6月14日,刘某等人驾驶小船采用电鱼工具沿赤水河捕鱼,共捕获野生鱼300尾、重量49.37千克。经鉴别、鉴定,四人的行为属法律禁止的电捕鱼行为,涉案鱼类22种,其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鱼类1种(岩原鲤),造成水生生物损害价值不低于28万元。2023年11月,被告人刘某等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并判决承担民事公益诉讼义务,向赤水河增殖放流岩原鲤3.2万尾,无偿从事公益性义务劳动12个月。宣判后,在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监督下,被告人当场在赤水河流域河道内放生鱼苗3.2万尾。因刘某、李某飞的户籍地位于贵州省仁怀市茅坝镇的两个不同村,且执行期限跨度长达一年,古蔺县法院依法将相关执行工作委托仁怀市法院代为执行,提升案件执行质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