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1-0009 中共泸州市委机关报泸州日报社出版






2024年10月22日

委托保证合同中,以旧贷还新贷的 新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27万元用于归还其由申请人担保的390万元在先借款。反担保人C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由反担保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9月27日,因A公司不能还款,申请人为其代偿借款本息。

被申请人C公司称,被申请人并不知道2020年4月这笔借款是用于以旧换新,因此不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反担保责任。

【以案说法】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本案中,新贷和旧贷的担保人均是申请人。因此,新担保人应当偿还贷款,即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反担保责任。

泸州仲裁委 宋宗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