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1-0009 中共泸州市委机关报泸州日报社出版






2024年06月18日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甲公司开发建设的预售商品房一套。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甲公司应当在2022年5月前向李某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22年2月,甲公司取得该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2022年3月,李某以甲公司签订合同时未取得预售许可为由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甲公司在李某申请仲裁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案涉合同有效,故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的规定,在本案中,虽然签订合同时甲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但其在李某申请仲裁前已合法取得该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明,且无其他合同无效事由,故应当认定为有效。

泸州仲裁委 黄容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