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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30日

今日起 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最高奖励30万元

本报讯(记者 王梅)3月29日,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我市日前修订印发了《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3月30日起施行。其中,鼓励公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经核查证实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获得3000元至30万元奖励。

据了解,此次修订是自2012年、2018年我市发布《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针对安全生产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扩大举报奖励面,提高奖励额度,鼓励公众争当安全生产“吹哨人”,共同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办法按照“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范围和标准、监督管理、办理流程等内容。

在举报范围和奖励金额方面,办法明确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可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问题,经核查证实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获得3000元至30万元奖励。对于查证属实但未作罚款处理的特殊情形,办法新增了给予1000元奖励的规定。

办法还通过提高奖励金额的方式,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家属)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问题。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据,以提高可操作性。

就决定未得到落实、办理时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等问题,办法新增了上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对下级部门进行督办的规定。此外,办法细化了时间节点、发放流程、保密要求等,举报人领取奖励的相关程序更加简便规范。

为了畅通举报途径,办法明确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微信小程序“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走访、网络专项平台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盯紧身边的安全隐患问题,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不断建立完善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安全治理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