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申请人系某物业公司,2019年11月25日,申请人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申请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申请人系该小区业主,未入住小区,一直未交纳物业费。2022年1月,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1月25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被申请人以其房屋未装修入住为由拒交物业费。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申请人作为物业公司,负责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区域,提供公共性服务,申请人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业主不能以其未装修入住未享受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规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等的正常运行、维修、保养,进行绿化、清洁服务,采取安保措施维护业主安全等,如果物业公司尽到了其义务,业主即使房屋空置,也应按约交纳物业费。
泸州仲裁委员会 淦红平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