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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

别让“消费积分制”成为一种免责工具

汤骏

“您有1000积分将在本月底失效,请尽快兑换礼品”“您获得500积分,可在商城使用”……近些年,各家商业机构纷纷推出消费积分制,不过,消费者兑换商家口中宣称的“福利”时,却可能要经历一波三折,比如:积分到期前不提醒,积分过期作废或被商家直接清零;积分商城里的商品远超市场价格,想要兑换的商品总是处于缺货状态……为什么积分兑换总是那么难呢?

在数字化消费日益普及的今天,“消费积分制”已成为连接商家与消费者的重要纽带。无论是超市购物、网络下单,还是餐饮娱乐,积分兑换礼品、抵扣现金已成为一种常态。这不仅让商家达到了商品促销的目的,也让消费者从中获取了一定的优惠,照常理说,应该是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然而,当“消费积分制”逐渐异化为商家规避责任、模糊权益的“挡箭牌”时,我们开始不得不警惕:消费积分正从一种服务激励机制,悄然沦为商家的“免责工具”!

尽管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对“消费积分制”作出明确规定,但消费积分可兑换的福利,应视为商家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而这种承诺应属于民法典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或契约行为。消费积分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商家给予或承诺给消费者积分兑换福利,实质上属于赠与行为。

积分作为商家对消费者的赠与,是消费者的一笔虚拟财产,积分兑换并非完全由商家单方面决定,应体现出消费者的利益与意志。按照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规定,商家要讲究诚信,对积分方法和使用期限等详细内容,应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作出提示或说明,保障消费者对兑换和使用规则的知情权。如果商家未尽到相关义务,且规则存在不合理之处,便不会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现实中,很多商家通过多个渠道,让产品信息第一时间抵达用户,却在通知消费者积分期限快到期时总是“慢半拍”,甚至是毫无作为。

按照商业惯例,商家有权为积分设置使用期限。民法典规定,商家赠与积分时可附终止期限,期限届满时,该赠与行为失效;商家设定积分到期制,可以看作是一份格式合同,商家可以规定积分到期的内容以及到期的积分如何处理。但在有效期限长短的设置上,商家应充分考虑保障消费者能够正常使用该积分,避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商家还应在首次赠送时,向消费者进行显著提示,说明使用积分的期限、到期处理结果等内容,并取得消费者同意。

除了积分期限上的“套路”,积分规则上的不透明与不对等,同样加剧了消费者的无力感。许多积分条款藏身于冗长的用户协议中,消费者往往在兑换失败或权益受损时,才意识到出了问题。而当争议发生时,商家常以“规则已公示”为由推卸责任,却忽视了自身在信息告知上的义务。真正的公平,不应仅停留在“有规则”,更在于规则是否合理、是否被充分告知、是否可被平等执行。

因此,要让“消费积分制”真正回归到初衷与本质,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专门的规范制度,推出积分兑换的格式规则范本,给商家的行为画出一条红线。其次,商家应秉持诚信原则,明确积分获取、使用、失效等规则,避免设置隐形陷阱;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积分营销行为的规范,明确积分与法定赔偿之间的界限,防止商家借积分之名推卸责任,特别应鼓励建立第三方投诉与仲裁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渠道。

当然,还应加强有关积分兑换规则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当面对不合理条款时,消费者不应因“积分小事”而选择沉默,因为每一次理性维权,都是对市场秩序的一种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