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温馨又多彩的时代,爱情与婚姻的画卷不仅限于青春的绚烂,更在岁月的长河中绽放出别样的光彩。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老龄化趋势的日益显著,“银发婚恋”这一话题逐渐走进公众视野。
对于“黄昏恋”,泸州的老人们和他们的子女如何看待?又有哪些情感或法律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理
“银发婚恋”
有人愿意尝试,有人享受独自生活
“当初我以为自己会一辈子都在婚姻里,但后来习惯了一个人生活,时间久了也就不想再变化了。”68岁的余虹说,自己从51岁离异后,就一直没有再想过要找另一半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之前的婚姻并没有带来太多的幸福感,自己也特别享受如今独自生活的自由。
余虹的老家在纳溪。她说,当初是经工作单位领导介绍,家里老人同意后,和前夫相识并结婚的,两人并没有太多的恋爱过程。虽然一开始婚姻还是充满了新鲜感,但后来有了女儿,女儿小时候又经常生病,两人就开始为各种琐事吵架。加之前夫做生意经常出差、应酬,两人聚少离多,共同话语也越来越少。孩子大学毕业后到广州湛江工作,当时已51岁的余虹主动提出离婚,从此开始了独居生活。此后,也有朋友给她介绍相亲对象,她去过两次,但因为与对方找不到共同话题,就一一作罢。
余虹说,自己年轻时喜欢跳舞,现在也坚持广场舞锻炼,每天早睡早起生活很规律,一日三餐也比较简单。有宠物狗陪伴,自己已经非常习惯独居生活,不想被人打扰。在她看来,这个年龄再寻找另一半是麻烦事,生活中难免需要互相迁就,独自享受老龄时光挺好。
“我是老伴走了几年才结婚的,主要是想找个贴心人说说话,遇到事情有人商量,生病了有人照顾。”66岁的王德明(化名)说出了很多老人的心声。
他说,现任妻子小自己8岁,是一次参加同学会时同学介绍认识的,两人的恋情也没那么热烈,更倾向于互相陪伴。妻子为人和善,照顾人很细心,这是他最看重的品质。而妻子对自己的要求也不多,期待的只是两人生活中能常相伴,外出游玩、买菜都形影不离。王德明认为,每个人的人生都没有重来一次的机会,当遇到合适的人,在任何年龄段都应该认真对待和珍惜,不强求、不刻意,但也不要轻易去反对、否定。
子女态度
更看重是“真爱”还是藏着“私心”
“子女的态度不是决定因素,非原则性问题甚至可以不讨论,母亲自己决定就好。”市民程先生说,自己小学三年级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此后他一直由母亲和大伯一家照顾。如今,自己早已结婚生子,母亲也年近70岁了,却仍然独自一人,他反而更希望母亲能找一个合适的伴侣。
在程先生看来,对方只需要与母亲相互陪伴照顾,两人能真正互相关心就好。如果他们想结婚,作为儿子自己也绝对不会反对。但归根结底,找不找另一半,还得母亲自己说了算。
“‘黄昏恋’要看情况,我觉得有的老人不适合结婚。”市民徐女士讲起自己舅舅的恋爱和婚姻史,认为是失败的,也替舅舅感到不值。
她说,自己的舅舅年轻时在医院工作,收入不算低,但第一任妻子却陷入传销陷阱,因违法坐牢,两人因此离了婚。
第二次结婚时,舅舅已经55岁了,婚姻也仅持续了9年。第二任妻子管家里的“经济大权”,把舅舅“看”得很紧,平时只给零用钱。离婚时,两人的房子被女方卖了,车子也被卖了,舅舅只分到一点钱。徐女士认为,舅舅此前的婚姻,基本都是“人财两空”,老了如果再结婚,一定要非常慎重。
在徐女士看来,有时候不是子女反对“黄昏恋”,而是认为两人确实不合适。她一个同学的父亲就是退休后和请来的保姆相恋并一起生活,后来父亲去世,保姆一直住在父亲家不愿搬走。最终这位同学拿了10多万元给保姆,作为“分手费”,才要回了房子。徐女士说,“黄昏恋”的经济基础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依然要看彼此是不是“真爱”,有没有一方仅在意占有或藏着私心。
“黄昏恋”心理
选择无关对错,若感觉负担重需谨慎
丧偶或离异的老人,若在养老阶段遇到心仪的另一半,该不该勇敢追求?对此,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老年科主任、博士、主任医师梁雪梅表示,不论人处在哪个年龄段,都会有“异性相吸”的情况发生,尤其是丧偶或离异的老人,遇到心仪的另一半,是很正常的一段感情。但是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选择。
有人会像年轻时一样,展开热烈而勇敢的追求,仿佛生命的第二春来了,这是很好的一种选择,追求幸福是每一个年龄段的人的权利,老年人同样如此;也有人会无视这种感情,仍然选择一个人生活,或者愿意为已经过世的老伴独守终生,这同样无可厚非。
梁雪梅说,老年人群体中,不少人都患有慢性病,这时遇到“黄昏恋”,可能会因为自身的身体情况而拒绝与人交往,这种做法也是没有对错之分的,还是需要看不同的情况。如果双方是真心相爱,老人自身的慢性病不是问题,一段相濡以沫的感情是可以让对方身体变得更好。当然,也有人怕给对方带来负担,比如对方身体很好,自己一身慢性病,怕拖累对方,这也可以理解。毕竟双方年龄都大了,身体器官都开始出现衰退,如果照顾对方成了一种负担,可能双方感情也会受到影响。
对于“银发婚恋”,梁雪梅认为,如果双方在一起,感情交织,互相吸引对方,双方儿女都认可,那可以选择;如果双方儿女都反对,自己也感觉在一起是一种负担,那就要谨慎。同时,要选择走入“黄昏恋”,就不应以贪图对方的某些利益而去选择对方,这样的感情往往难以长久。
“银发婚恋”法律问题
婚前梳理“个人财产清单”更有帮助
老年人婚恋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其中所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也日益显现。
泸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冯骏律师介绍,随着人类整体寿命的延长,以及除了物质文明,人们更注重精神生活,“黄昏恋”也成为老年人群体生活中一个比较常见的社会话题。在老人们再次携手步入婚姻殿堂时,法律问题应正确面对。
首先,恋爱和婚姻是两个老人自己的事。现实生活中,一对老人准备组建新的家庭时,往往因为生活习性、家庭构架、财产等问题,会受到一方或双方子女的反对。但是,正是基于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基本法律原则,老人可以对自己的婚姻问题自行决定,完全可以不受自己或者对方子女的干涉。虽然子女的相关劝告,可以由老人进行参考,但最终决定权仍然属于老人自行行使。
其次,既然谈到了老人愿意再婚携手共度后半生,财产永远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因为在大半生的操劳中,双方老人都应该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如何保护自己辛辛苦苦挣下来的家业?这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梳理。可以确定的是,老人再次结婚前的个人财产,恒定属于该老人个人自行所有。无论老人再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有多长,属于该老人的个人财产仍然一直属于该老人个人所有。
举个例子,一位女性老年人,再婚前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个人房产,在与男方结婚后,只要该女性不同意在房产手续上增加男方的姓名,则直至该女性逝世,房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不能要求先分割房产的一半之后,再按照遗产继承人的身份与该女性的子女平分剩余的一半。而是只能与该女性的子女为同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一起对该女性的房产进行继承。
这里还有一个细节,可以由双方进行一个法律知识点的掌握,那就是如果双方老人在再婚时,对方的子女已年满18周岁以上,则自己与对方的子女并没有构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在自己逝世后,对方子女无权享受对自己财产的继承的权利。
当然,诸如房产等大宗财产,有相关的登记手续可以明显区分出是再婚前还是再婚后的财产,但有些小件物品,如家具家电等,往往无法区分其购入的时间。因此,在步入婚姻殿堂前,双方老人完全可以自行梳理一份个人财产清单,详细列举各自在再婚前各自的个人财产目录,再由双方签字予以确认;如条件允许,还可以将该个人财产清单提交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再者,如老人认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还是应当交由自己的子女完全继承,不愿意让自己的再婚配偶染指,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立下遗嘱,对自己的身后事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妥善的安排,可以明确将自己的所有个人财产让自己的子女完全继承,这样既保证了自己以及自己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使自己辛苦一生所获得的财富得以传承。
冯骏说,值得重视的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享受“黄昏恋”的老人往往只愿意享受爱情的甜蜜,只考虑到“搭伙过日子”,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殊不知,没有婚姻登记的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
有例子显示,一男性老人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突发疾病并卧床不起。这时候,办理了结婚登记的配偶有法定义务对该男性老人进行扶养和照顾;如果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则同居女友随时可以全身而退,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同理,假定同居女友对男性老人考虑到感情而尽心照料,并将男性老人送终,如该男性老人有社保养老待遇,该同居女友仍然无权向社保部门申请享受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
冯骏也作出善意提醒:办理结婚登记对老人来说并无特殊规定,仍然要和年轻人一样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同样的,如老人们在结婚登记后,认为并不适宜在一起,想要分手,仍然需要接受民法典所规定的“离婚冷静期”约束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记者随机对10名受访老人进行问卷调查,听听他们对“银发婚恋”的看法
人认为
老人离异或者丧偶后,应该再寻找另一半,毕竟人生路还很漫长,夫妻间的相互陪伴比子女的照顾更为实际。
人认为
“银发婚恋”应该以爱情作为前提,如果要人陪伴,不如花钱请保姆来得更直接。
人认为
对“银发婚恋”的态度是“随缘选择,不强求”。
同时
人认为
经济基础是老人婚恋的重要条件,比如各自的医保、商业保险等比较重要。
人认为
陪伴与照顾、子女的支持比较重要。
另外,受访老人中,绝大多数均认为,个人财产及房屋问题在婚前协商好比较重要,这也是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体现。只有这一点能有效达成共识,老人步入婚姻生活才算是有牢靠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