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家平)8月25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该局门户网站上发出公告,对《泸州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租房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所指公租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形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全市范围内的公租房保障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及方式、申请、分配、租赁补贴发放及租金收取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
保障对象及方式
在保障对象及方式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取得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经民政部门认定,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7㎡以下的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取得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7㎡以下的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毕业年限未满60个月,在辖区内稳定就业、无私有住房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或非城市规划区户口,在辖区内稳定就业且居住满半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城镇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2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2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补偿到位的;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4㎡以上的;租住国有公房的;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五年内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家庭的。
公租房保障采取以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向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根据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实施分类别、分层次保障,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和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实现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方式,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公租房申请
在公租房的申请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
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应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可以集中为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租赁补贴也可通过泸州市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
申请人或在保对象应按各地制定的分配方案提供相应申请或年审资料,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婚姻状况承诺书(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应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以及相关信息查询授权书等。其中,租赁补贴申请对象还应提交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应主动、如实申报家庭情况,配合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对承诺事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失信责任。对做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且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公租房分配
关于公租房的分配,《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
对审核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应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情形及违约责任等。租赁补贴协议签订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保障对象承租房屋租赁期限,补贴租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金额。
对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排序。对未抽中房源的家庭,可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优先选房: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年满65周岁的孤寡老人;获得见义勇为证书的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或二级以上残疾丧失劳动力的家庭;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完成选房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的,视作放弃,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公租房租赁合同参照《四川省公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签订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实物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同时可凭租赁合同及租金票据等相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房屋租金。
在保障家庭存在以下情况,可申请调整承租房屋或提高租赁补贴:对有年满70周岁、或身患二级以上残疾、或患其他重大疾病成员的保障家庭,在有符合条件的空置房源情况下,可申请调换至低楼层或是出行较方便的空置房源(已是电梯房源部分除外),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给予调整。因家庭人口变化,可申请调整至相应人口数对应面积的公租房或提高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发放及租金收取标准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租赁补贴发放及租金收取标准:
公租房租赁补贴基数和租金基数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同地段、同类型住宅市场租金水平、申请对象的支付能力和财力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公租房租赁补贴基数和租金基数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公租房保障家庭原则上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租赁补贴具体补助标准按以下方式计算:租赁补贴额度=(应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
应保障面积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保障家庭原则上不超过30平方米,2人户保障家庭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保障家庭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租赁补贴资金按月或季度发放。根据人员类别实行不同的分类补贴标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水平的90%给予补贴;城镇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水平的70%给予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非农业户口),按市场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按市场租金水平的50%给予补贴。
公租房租金根据人员类别实行分类减免,月租金=月市场租金基数×(1-减免系数)。具体减免系数如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基数的90%以上给予减免;城镇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基数的70%给予减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非农业户口)按公租房租金基数的30%给予减免;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按市场租金基数的50%给予减免。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公租房的审核、后期管理、退出、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