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独懿)近日,我市印发《泸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对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待遇以及大病保险支付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办法》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
《办法》明确了医疗救助将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其救助对象包括相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六类人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办法》指出,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是指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线较普通城乡居民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较普通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特困人员、孤儿和低保对象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支付。
《办法》规定,针对医疗救助对象将实施分类资助参保。即按我市同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75%的定额资助。
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方面,将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确定的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同时,对特困人员、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元。
《办法》还规定,将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起付标准分别为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1我市全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50元)的5%、10%、25%。统筹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同时,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2022年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为6800元),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15000元。
《办法》还明确,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纳入救助范围,避免重复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