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1-0009 中共泸州市委机关报泸州日报社出版






2022年06月27日

我市11部门联合印发促进母乳喂养方案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工资福利待遇

本报讯(记者 刘墨)近日,市卫生健康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泸州市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提出到2025年,我市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母婴家庭成员母乳喂养支持率达到80%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或孕产营养门诊的比例不断提高;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所有应配备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全市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等。

在健全服务链条方面,《方案》明确,要将母乳喂养宣传纳入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单位经常性宣传内容。突出需求导向,强调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针对孕早、中、晚期及产后家庭等目标人群,主动开展母乳喂养相关知识和技能需求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创新健康教育方式、内容和载体,结合健康教育效果,持续改进完善健康教育模式。倡导孕妇孕期至少接受一次母乳喂养门诊咨询。围绕孕期、产时、产后、新生儿和婴幼儿期等不同阶段,明确咨询指导服务主体、有关制度建设及工作频次要求。要明确加强爱婴医院建设和“能进能出”动态管理要求。要通过推广使用省级“云上妇幼”平台,广泛开展促进母乳喂养远程培训指导,为群众、机构提供母乳喂养咨询服务平台。

在完善政策制度方面,《方案》指出,要确保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纯母乳喂养产假、育儿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安排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1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

《方案》还指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有毒有害及放射污染等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鼓励灵活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主动采取多种措施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便利。

《方案》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告法有关条款,对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禁止性规定进行再强调,对医疗机构在促进母乳喂养工作中不得从事的行为进行再明确,将从引导行业自律、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强化执法监督3个方面,加强危害母乳喂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