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甲系某小区物业公司,乙系该小区业主。2018年10月,甲乙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2019年10月,甲在该小区发放《物业服务费用调整征求意见表》,张贴《物业费上调通知》,并于同年12月起,按上调后的价格标准收取物业费。因乙拒绝接受价格调整,甲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乙按调价后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虽然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甲未按相关程序就该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上调的相关事宜与业主进行充分协商,也没有向政府有关物价部门备案,故裁决乙按调价前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以案说法】
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物业管理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整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住建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2009)274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之前,应当由当地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广泛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将调查结果报告有关部门的情况下,调整物业服务费。本案中,因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未经双方充分协商,且调整物业费收费标准不符合法定程序,故仲裁庭作如上裁决。
泸州仲裁委 杨灵灵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