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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6日

微信转账记录被采信 法庭判决被告还借款

本报讯(熊兵 杨明康 记者 梅影) 近日,龙马潭区法院自贸区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并未向法庭提交被告罗某、泸州某商贸公司出具的借条或签订的借款协议,但法庭依据张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认定双方之间产生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判决被告罗某偿还原告借款37539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原系朋友关系,并在罗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泸州某商贸公司工作,在接到罗某的口头指示后,代泸州某商贸公司向四川某公司支付货款44679元,期间还向罗某的个人微信账户多次转账。后张某向罗某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讼至法院。

罗某在庭审中辩称,张某代付的货款及微信转账是其成为泸州某商贸公司股东的投资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自己也向张某的微信账户多次转账。

经查明,张某先后10次向罗某微信转款共计16150元,罗某陆续向张某微信转款13次、共计23290元。泸州某商贸公司于双方微信互相转款期间,确实发生过股东变更事宜并办理工商登记,但张某并未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罗某也未提交入股协议书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承办法官对于罗某主张的张某微信转款是投资款的辩称未予采信。最终,法院将张某与罗某之间的微信转款金额予以相抵后,判决罗某还需向张某偿还借款37539元。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相比传统的借条及银行转账交易方式进行民间借贷,微信转账借贷更显方便快捷,但也容易产生纠纷,部分出借人因为麻烦或碍于面子等原因,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从而导致日后维权困难。对此,法官提醒,微信账号并非为全部实名,转款前对方身份需核实;借款可以微信网络转账,但借条或协议最好当面交付且附上借款人身份信息;微信转账附言栏里注明钱款性质或用途,避免系统默认的“恭喜发财,大吉大利”等附言;男、女朋友之间如确系借贷关系,则应避免“520、999.99、1314元”等具有一定特殊含义的转款或红包,以免借款变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