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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7日

我市阶段性困难企业 可享受部分社保费返还政策

本报讯(记者 周雪梅) 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今年启动了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从即日起到2019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阶段性困难企业,将返还部分社保费用。

我市于近日出台了《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认定阶段性困难企业的实施意见》,全力支持我市困难企业降压减负,努力实现稳定岗位目标。认定阶段性困难企业需要同时满足5个条件:一是失业保险缴费满12个月以上,2018年净利润亏损,2019年的净利润环比亏损减少,或者扭亏为盈的;第二个条件是没有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全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3.8%的;第三是生产经营虽然发生困难,但2019年有新订单或产品意向协议等的;第四是生产经营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等的;第五是未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或者待岗生活费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填写《泸州市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2018年度以来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务报表等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材料。市属企业由市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认定;区县所属企业经区县认定工作小组初审合格并公示后,报市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认定。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享受失业保险基金7920元/人的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