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莉 记者 曾臻)四年前将房屋卖给前儿媳,如今后悔卖价太低,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试图要回房屋。近日,纳溪区法院化解了一起因房价上涨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据了解,被告李某与被告夏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前后在纳溪区龙车镇友谊街自行修建了一栋两层楼的楼房,建筑面积为95.46平方米,并于2010年取得了房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陈某与两被告之子即案外人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子一女。婚后,原告陈某一家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生活。2014年,原告陈某与李某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李某某个人承担。此后,原告带着小孩搬离了涉案房屋并租房居住。
2012年2月,李某某向某银行借款13万元,两被告以涉案房屋为其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4月,因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李某某被银行诉至法院,涉案房屋面临被法院拍卖。2015年5月,两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由原告出资10万元购买涉案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两被告的委托,将10万元房款存入前夫李某某的银行账户用于偿还银行贷款。2015年8月,两被告将涉案房屋的钥匙以及房权证与土地使用权的原件一并交付给了原告,原告与其子女随即搬入房屋并居住至今。当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两被告后悔卖价太低,拒绝配合原告。
诉讼中,两被告提出,10万元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30万元,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属可撤销的合同,要求原告返还房屋,两被告同意退还房款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纳溪区法院承办法官从亲情、法理和情理出发,通过背对背的方式给两被告作思想沟通、疏导工作,既赞扬了其对子孙的关爱及无私奉献精神,同时也教育其要有诚信意识。但两被告认为,当初低价卖房是为了方便孙子、孙女居住,如果房屋过户给了前儿媳,其再婚生子后会影响孙子、孙女的权利。针对两被告的疑虑,承办法官提出一个调解方案: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及其两个子女名下,由其三人共同共有。原告、被告一致同意这个方案,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