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1-0009 中共泸州市委机关报泸州日报社出版






2019年04月01日

《水污染防治法》 应知应会

(三)

十三、问: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船舶作业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措施,编制方案,并且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十四、问: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1.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2.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3.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4.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且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5.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与供水相关环境状况调查,并对威胁供水安全的实行风险管理,采取控制措施;7.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8.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