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1-0009 中共泸州市委机关报泸州日报社出版






2019年03月12日

家庭成员如何共用医保卡

(上接第一版)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才可以使用职工医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家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需个人负担的部分可以用职工医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来支付。在我市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完成前,将采取手工报销的方式处理。职工医保参保人用现金支付需要个人自付的住院费用后,由本人提交申请(系单位参保职工的,向单位提交申请;系个人身份参保的,向参保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交申请),由单位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统一向参保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申请时,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以及家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原件等。从3月1日起,每3个月集中申请报销一期。待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完成后,出院结算时可直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相关费用。

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支付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在我市购买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等

按照政策规定,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支付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在我市购买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职工医保等由政府开展并且与医疗保障相关的需要个人缴纳的费用。具体支付方式为:在信息系统改造完成前,先用现金支付上述保险所需费用,再由本人按规定提交申请,由单位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统一向参保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申请时,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以及家人的缴费的票据原件等。待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完成后,可直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缴纳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