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1-0009 中共泸州市委机关报泸州日报社出版






2017年11月02日

《泸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配建行人检修通道 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本报记者 张婷

以往,埋藏于地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对路面进行挖掘才能检修,影响城市环境及市民生活。而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就能有效避免此类问题。

为规范我市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近日,我市下发的《泸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管廊,管廊配建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修和更换管道。

规划建设

城市新区新建道路同步建设管廊

城市综合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公共设施管线包括电力、供水、燃气、排水、通信(含监控线路)、有线电视、中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

办法要求,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管廊;老城区应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应优先建设管廊。以此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

办法指出,管廊专项规划将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建设,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管廊断面应满足所在区域管线入廊的需求,满足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修和更换管道。管廊还应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附件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已建设管廊的区域,原则上管廊内预留管位的管线必须全部入廊。需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不予许可审批,不予施工许可审批,不予掘路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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