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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3日

《泸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施行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最高可奖励2万元

近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泸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明确举报泸州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获2万元奖励。《实施细则》自6月1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川江都市报记者 许亚琴

这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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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通过偷排、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其他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构成污染环境罪的。

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下的。

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下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除外)。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公斤以上3吨以下的。

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环境检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以及其他较大生态坏境违法行为。

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

以及其他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最高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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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举报行为的奖励标准

● 举报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准确指出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方式,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元。

未能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元。

● 举报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准确指出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方式,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奖励举报人人民币600元。

未能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400元。

● 举报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有效裁判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能够准确指出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具体方式,并提供相关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未能提供相关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600元。

● 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的,按处罚金额的1%奖励,最低2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举报人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电话(0830-12345)举报;可通过来信来访举报,地址为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可通过“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举报,以及12369网络举报平台http://1.202.247.200/netreport/netreport/index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