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兵 闫江涛
一拍案情
40多岁的刘某离异后一直想重新组建家庭。2018年5月,他在家乡江西永新县的QQ群上发布了征婚启事,并收到李某的好友请求。在此后恋爱期间,李某向刘某提出购买商品房的想法,并向刘某借款,并口头承诺,会以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见刘某仍然迟疑不决,李某表示:你要是不相信我,我以结婚为担保,先跟你结婚,然后你再把钱借给我。刘某答应了。2018年7月11日,刘某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7月19日,刘某一次性将21.5万元转至李某账户。
婚后,李某不断提出借款要求,2018年9月,刘某再次向李某转账3.5万元。
刘某终究还是未留住李某的心。李某选择离婚,向刘某摊牌:“你若是不离婚,你借给我的钱,一分钱都别想要。”
2018年10月,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载明: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男女双方未生育小孩;三、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若有,各自名下的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双方对此无争议。
离婚后不久,刘某便不断催促李某还款,几次催促无果后,遂将李某诉至法院。刘某主张其分两次通过银行向李某转款共计25万元,另给现金6000元,总借款金额为25.6万元。刘某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借款共25.6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收到刘某的银行转账款25万元为事实,但两人已结婚,其中有10万元是彩礼钱,她也拿出了 9万元的现金给刘某建新房。
二拍审判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给李某的转账行为,不因发生在登记结婚后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具体借款金额及实际应归还的金额,双方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李某提出的彩礼和建房开支未提供相关证据。刘某对支付6000元现金给李某,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对该款也不予认可。关于是否应支付利息的问题,因双方对用款利息及计息标准均没有明确的约定,且刘某支付款项期间还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刘某关于支付全部用款利息的主张不成立。此外,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承诺了愿意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10万元的利息,并在庭审中自认,故李某应承担支付刘某10万元的利息的责任。据此,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刘某本金23万元及以1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左杰鸿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夫妻共有财产是夫妻对外所取得的财产,不是夫妻内部相互借贷、给与的财产;夫妻之间婚前相互借款不因登记结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婚后相互借贷、给与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李某为借款而假结婚,属于婚姻欺诈。刘某有权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永新县法院所作判决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