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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9日

离婚要求分割他人房产 不予支持

“正当律师说法”之七十

◎ 白联洲 闫江涛

一拍案情

何某与谭某系再婚组合家庭,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未添置房产,与谭某的女儿李某一起生活,居住在李某名下不动产登记的房屋里。2018年,谭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谭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谭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称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且其已身患重病,时日无多,患病期间何某未尽到扶助的义务,希望法院能判决离婚。

何某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二拍审判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认为:2018年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谭谋离婚诉请后,谭某离家在外居住并治病,且谭某生病期间,何某未尽到夫妻相互扶助义务,充分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何某主张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经查明房产登记在谭某女儿李某名下,且何某并未举证证明该房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的权属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本案不做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据此,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谭某与何某的婚姻关系。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李静超律师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司法实务中,一下财产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2、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4、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夫妻共同居住在他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的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何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居住在李某名下不动产登记的房产,没有法律依据。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所作判决是公正的。(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

广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