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江都市报记者 许亚琴
本报讯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将禁止修建超过限制高度的建筑物,禁止施放无人机、放飞鸽子等行为。近日,《泸州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市政府八届73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
根据《办法》,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11类行为,即禁止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机组视线的灯光、标志或物体;禁止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禁止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等鸟禽;禁止放飞孔明灯、风筝;禁止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燃放烟花、焰火,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进行飞艇、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等飞行活动;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及其他可能排放大量影响飞行安全物质的物品;禁止在机场及其场外专用设施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以及禁止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按照规定,因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进行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燃放烟花、焰火,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进行飞艇、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等飞行活动的,应当提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书面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