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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7日

在编职工病休期间频繁跳槽 法院对其恶意索赔不予支持

纳溪某镇的蒲某本身是学校在编教师,从2004年开始,因身体患病后在家休养,学校工资照发、社保照缴。但蒲某没有在家安心休养,从2015年起,频繁在多家公司、企业应聘工作,工作时间少则几日,最长也没超过一年。离职后,先后11次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

2018年10月,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蒲某与泸州市海浪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浪广告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近日,该劳动争议案获选四川省高院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 郭鸣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小学在编职工频繁到企业应聘

短期工作后辞职,再向公司索赔

2018年1月,蒲某到海浪广告公司应聘驾驶员,经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后,蒲某开始上班。工作期间,蒲某因上班时间打瞌睡被处罚,公司将蒲某从送货部转到制作部工作。蒲某认为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工资将会减少,并且新岗位会影响其身体健康。2018年4月15日,蒲某主动提出离职,结算工资后离开公司。

从海浪广告公司离职后,蒲某便向龙马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对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金。

海浪广告公司称,公司要求过蒲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蒲某拒绝。而且蒲某明知不能存在双重劳动关系,还恶意上班,刻意制造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情形,属于打着维权幌子进行“劳动碰瓷”。最终,龙马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蒲某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驳回了其他仲裁申请。对此,蒲某和海浪广告公司均不服,于是诉至法院。

经查,蒲某是某小学的在编职工,2004年经检查,蒲某鉴定患有不适合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疾病。经各级部门研究决定,要求蒲某回家治疗、休养。于是从2004年开始,蒲某就没有在学校上班,但一直在该学校领取工资至今,而且学校也一直为蒲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法院同时查明,蒲某从2015年开始频繁在多家民营企业应聘工作,工作时间少则几日,最长也没超过一年。从应聘、入职新单位开始,蒲某就用手机等设备对自己的入职过程、工作情况,甚至跟同事的日常相处等进行录音录像来固定证据。离职后,均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先后11次申请了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

判决驳回诉请:

劳动者明知不能重复缴纳社保,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龙马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蒲某在海浪广告公司应聘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系其他单位在编职工的事实,且明知学校已经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广告公司不能重复缴纳,仍以此为由主张广告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蒲某频繁在多个单位入职、辞职,工作时间均较短,从入职第一天起就采用私自录音、录像的方式,选择性固定证据,在离职后均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获取相应经济利益,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遂依法驳回蒲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蒲某不服,提起上诉。泸州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故劳动立法向弱势的劳动者一方适度倾斜保护,以期将双方利益校正到相对平衡的状态,但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的无限度保护。”龙马潭区法院行政庭郭庭长表示,该案的依法处理,既充分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诚信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