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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7日

投保单与保险单内容不一致,依据哪个赔?

◎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猛 整理

案例回放: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投保单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存放于简易建筑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造成的损失”内容,保险单无该“特别约定”内容。保险期限内某日甲公司所在地出现暴风、暴雨天气,造成甲公司所有的简易棚及棚下财产等受损。

但简易棚等财产受损,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投保单有“特别约定”而保险单无“特别约定”,应当以谁为准?以投保单为准,保险公司不赔;以保险单为准,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单赔偿,理由如下:首先,投保时甲公司处于正常运营中,简易棚及棚下财产有因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受损的可能,甲公司有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简易棚及棚下财产因自然灾害受损风险的需求。

其次,投保单“特别约定”,是应保险公司要求填写,限制了投保人权利。除非填写投保单时,应保险人要求必须载明该“特别约定”内容,否则投保人不会写该部分内容。

最后,保险单显示保险公司真实意思。投保单有“特别约定”而保险单无“特别约定”,表明保险公司核保过程中,同意对“存放于简易建筑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即保险公司核保时放弃主张“特别约定”。除投保人、保险人签订保险协议后保险人后出具保险单的作业模式之外,在投保人办理完毕填写投保单等投保手续后,一般保险公司核保过程中并不单独向投保人出具“同意承保”的书面资料,而是以出具保险单作为表明“同意承保”意思的书面资料,故保险单显示保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