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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6日

整治“低价游” 需要重塑旅游市场秩序

汤骏

近日,泸州市民张先生的父母被旅行社推出的“低价游”吸引,花了1元钱到贵州赤水游玩一天,但回家后,竟然带回了1万多元的保健品,这让一家人都感到很无奈。(《川江都市报》2019年10月24日03版报道)

众所周知,“低价游”主要指的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的旅游项目。

近年来,“低价游”乱象丛生,似乎已成为旅游业的一大“顽疾”,饱受诟病。不少游客,特别是针对老年游客,在被“低价游”忽悠之后,才知道其实质就是“购物游”。一些被欺骗的游客,在事后往往采取“自认倒霉”的态度,既不主动维权,也不适时举报,让那些旅游行业中的不法经营者更加肆无忌惮,使“低价游”的现象层出不穷。

笔者查寻了一下《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以“不合理低价”诱客、揽客,是明目张胆的违法经营,应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首先应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旅行社都能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和优质经营,积极适应市场多样化需求和消费行为的迭代、变化,不断研发性价比高的项目,或是创新个性化的定制项目,提供旅游者所需要的“精品”,不合理的低价游属于少数。

但这种现象必须得到遏制。首先监管就要到位,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织密监督网,以此维护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其次,相应的处罚要迅速跟进,对不良从业者不妨采取“最严处罚”,比如采取高额罚款,再严厉一点,直接拉入“黑名单”,使其付出沉重代价;最后,旅游者们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个人旅游权益的维护,一旦发现不合理的“低价游”,要积极大胆地举报,使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旅游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一场旅行应该是赏心悦目的美好体验,而不合理的“低价游”则会让不少旅游者苦不堪言。所以,创造一个优良的旅游市场秩序,实属必然。旅游市场需要有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那些不按规则“出牌”、甚至钻市场“空子”非法牟利的经营者,就必须让其出局。同时,强力整治“低价游”,也将逼着旅游经营者之间正当竞争,实现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