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1-0132 川江都市报社主办川江都市报社出版新闻热线:3190929






2019年10月15日

连连看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问:党员干部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欺压群众的要给予处分吗?

答:《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该条是关于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强调“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依法打击村霸黑恶势力,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推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贯彻党中央要求,该条将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规定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如果党员直接参与黑恶势力或者有其他与黑恶势力有关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本条是此次修订增加的条文。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未完待续)

(欢迎关注“廉洁四川”微信公众号,从网络答题端口进入并选择所属地区参与《条例》网络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