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本报讯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要求,泸州市及时对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调整。目前泸州市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工作已于2019年9月全部完成且已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分别涉及三项工伤保险待遇:一是伤残津贴,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92元,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5-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56元;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抚恤金待遇84元;三是生活护理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按2018年泸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884.5元标准的50%、40%、30%调整。以上待遇调整标准从2019年1月起执行。
泸州市已对符合此次政策的1509人进行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人均增加待遇168.16元,补发了今年1-8月调整金额共计202.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