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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7日

案情回放

投保人不知情下被代签保单 合同无效

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连某到张某家中展业时,得知张某曾在保险公司有3份人身保险保单失效,便主动提出帮助张某办理复效业务。张某和其丈夫谢某碍于情面答应向连某买4份人身保险,之后,张某和谢某多次向连某追问保单复效情况,及向保险公司购买的4份人身保险情况,连某始终推说还没办理,并以办理这些业务为由,向张某和谢某索取张某、谢某及家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等有关证件、资料和信息。

2015年初,张某方知连某未帮其办理保险公司的保单复效事项,随后问及新办的保单情况,然而,连某竟然拿出18份保险公司承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其中14份人身保险合同(其中12份投保人为张某,两份为谢某),对此,张某和谢某全然不知,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签字均为伪造代签的,夫妻二人也未曾接到保险公司的回访,但银行卡的钱已被保险公司转走了。为此张某和谢某向保险公司要求退保。而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和谢某作为成年人将私密性极强的银行卡与身份证交给连某办理业务,不能一概否认全然不知,这不合常理,保险公司有理由相信相关投保行为是张某、谢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说,是张某、谢某委托连某代理办理投保事项。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保险法》第131条也有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如有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中,业务员在利用帮助投保人购买4份人身保险单及支付4份人身保险单的保费之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为投保人多签订了14份人身保险单,并从银行卡中转走保险费。纯属是隐瞒销售行为,14份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