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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4日

部分患者手术费 最高可优惠25%

自贡出台《特殊人群患者医疗优惠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医疗救助相关要求,切实减轻特殊人群患者因医疗带来的经济负担,日前,四川自贡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发出《自贡市特殊人群患者医疗优惠实施意见》通知,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遵照执行。

医疗优惠对象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Ⅰ、Ⅱ级重度残疾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患者,现役军人和自贡地区军队离退休人员,80岁以上老年人。

医疗优惠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低保里的残疾人凭“第二代残疾证和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门诊免收普通挂号费、检查费优惠20%;住院患者免收陪伴费、普通床位费、用血保证金,在医保报销后对个人自付部分检查费优惠20%、治疗费优惠25%、手术费优惠25%。城乡低保对象凭“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Ⅰ、Ⅱ级重度残疾人凭“第二代重度残疾人证”,门诊免收普通挂号费;住院患者免收陪伴费、普通床位费、用血保证金,在医保报销后对个人自付部分检查费优惠10%、治疗费优惠10%、手术费优惠20%。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凭劳模优诊卡或劳模证,门诊免收普通挂号费;住院患者免收陪伴费、用血保证金;其中,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住院患者在医保报销后对个人自付部分检查费优惠15%、治疗费优惠10%、普通床位费优惠20%;市级劳动模范住院患者在医保报销后对个人自付部分检查费优惠5%、治疗费优惠5%、普通床位费优惠10%。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凭《自贡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门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住院患者免收陪伴费、普通床位费,在医保报销后对个人自付部分检查费优惠15%、治疗费优惠10%、手术费优惠20%。

户籍在本市并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门诊免收普通挂号费、普通诊查费、肌肉注射费;住院患者免收陪伴费、普通床位费,在医保报销后对个人自付部分检查费优惠10%、治疗费优惠20%、手术费优惠20%。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以国家子系统中信息为依据,医疗优惠具体标准按照该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执行。

现役军人凭“现役军人证”,门诊享受医疗优先待遇;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离退休证件”,门诊享受医疗优先待遇;住院治疗由军队离退休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到所在医院衔接军队离退休安置人员住院优先事宜;上述人员的医疗优先待遇,要在所在医院具备优先的条件且与其他病人病情同等条件下享受医疗优先。80岁以上老年人开设绿色通道,优先排号就诊,凭身份证免收门诊挂号费。

据了解,《意见》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贡日报记者

熊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