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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06日

案情回放

货车落物致人死亡,交强险能赔吗?

2017年1月10日凌晨4时15分,黄某驾驶一辆拖拉机由东向西沿国道行驶时,车上装载的香樟树枝掉落,而黄某当时并未察觉,继续驾车前行。5时20分许,年过九旬的村民吴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往西行驶至该路段时因前轮碾压香樟树枝摔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办案民警对黄某就该起交通事故依法进行询问,黄某通过辨认事故现场照片,承认事故现场坠落的香樟树枝是从他驾驶的车辆上掉落的。依据现场查勘、车辆检验和当事人的认证,交警大队对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以及两车符合标准进行认定,出具了事故证明,但并没有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

吴某的家属认为,吴某的死亡与黄某的过错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黄某应当依法对吴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律师说法:

吴某已是90多岁的高龄,却在没有家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驾车外出摔倒,家属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吴某的摔倒和车辆离开现场有一个多小时的间隔,事故发生时车辆并不在现场,且车辆也未与吴某发生直接接触,在时间和空间上,吴某与车辆都没有因果关系,故认为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

吴某未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该香樟树已经存在于路面,应属于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的障碍物,而且该香樟树掉落和吴某碾压树枝摔倒之间不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因此本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属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事故性质不涉及保险赔偿,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此案与保险公司无关,但黄某对吴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香樟树的确是从黄某的车辆上掉落下来,而黄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未发现树枝掉落且致吴某摔倒死亡。虑到吴某已90多岁,凌晨仍独自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疏于观察,对树枝可以避让而未避让,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黄某则承担次要责任。

◎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