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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0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审议通过

进一步放宽法律援助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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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江都市报记者 游容 实习记者 李佑天羽

本报讯 昨日,泸州市政府八届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将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申请对象和受案范围,并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意见》指出,将进一步放宽法律援助审查标准,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其中,70岁以上的老年人,现役军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权益受损需要维权的,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或其他严重影响其生存权主张权利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同时,《意见》明确,将简化经济困难认定方式,对持有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低保家庭救助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申请人,一般应认定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同时,《意见》指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受理。现役军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

此外,《意见》明确,将全面推进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化、建立法律援助办案准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全过程质量控制、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强调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实体网络的同时,要健全完善现有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并结合泸州实际提出了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水平,包括升级“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异地依托泸州驻外办事处或泸州籍商会建立省外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探索法律援助申请后置审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先予办理、事后补办手续等。